【财税】中秋节将至,发给员工的福利怎么做账最合适?
2020-01-04 14:02:44

再过几天就过节了,很多小伙伴们已经陆续收到了中秋福利!今天税政君给大家准备了一些关于中秋节的税务处理方式,一起来看一下!

再过几天就中秋节了,有不少企业也要开始发放福利了!对于发过节费的企业,怎样发放是最划算的?说到发福利累的还是财务人,快来看看具体情况。

 

发放方式一:福利费的形式

支付100个职工每人1000元过节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提醒:

1、人人有份的现金性补贴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福利费税前扣除是有限额的,按照工资总额的14%作为限额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做纳税调增。

发放方式二:工资薪金的形式

并入工资一起发放100个职工每人1000元过节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提醒:

1、该10万元过节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2、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总结:通过以上比较看出,工资薪金的形式比福利费的形式将会对企业更有利,避免出现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风险。

政策依据: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参考二:

根据国税函〔2009〕3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参考三: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参考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平时个税=(10000-5000-1550)*3%=103.5元

发放月饼后个税=(10000+500-5000-1550)*3%=118.5元

多发放了500元月饼,员工需要多缴纳个税15元,这也就是传闻中的“月饼税”。

无月饼不中秋。所以很多企业都会选择给员工发放月饼作为节日福利!但企业在发福利的同时,也别忘了考虑“月饼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五)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员工取得的月饼属于实物所得,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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